昆山龙哥被反杀
2018 年 8 月 27 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辆宝马车违规拐进非机动车道,轻微触碰到了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一辆电瓶车。宝马车主下车态度恶劣的把该电瓶车主强行拉扯连人带车挪到了路边,但是宝马车内另外一名浑身纹身的中年男子还不满意,下车推拽殴打了电瓶车主;接着纹身男回到宝马车旁,从车里拿出一把很长的大砍刀,径直向电瓶车主砍了数刀。电瓶车主奋力躲闪,此时不知为何纹身男的刀失手掉落,被电瓶车主夺取并反手砍向了纹身男。纹身男挨了数刀之后,转身逃跑;电瓶车主追砍过去并砍死对方。

砍人视频曝出后,纹身的中年男子身份被人们曝光,全名刘海龙,祖籍甘肃,“北漂”失败后来到江苏昆山,主要经营典当行生意,还曾开过赌场,人称“龙哥”。年仅36岁的他,已经五次入狱。



电动车主于海明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8月28日下午被昆山警方刑事拘留,关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昆山龙哥”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正当防卫”的激烈讨论,“昆山龙哥”的过往犯案史记及黑社会形象,与被迫防卫的于海明被拘引起了网民的极大愤慨。网友一边盛赞“杀人者”为勇士,另一边毫不忌讳嘲讽逝者“死得好”,网民意见从未如此一致。事实上骑车男于海明反杀“昆山龙哥”引起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争议,跟之前的“山东于欢案”一样,警示和提醒不能把正当防卫设置成一项技术活,不能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必须设置成现场的自然而然的本能反应,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如果正当防卫是一项技术活,那么意味着受害人面对他人的施暴之时,首先需要认真思考的不是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是要考虑自我保护手段会不会伤害到施暴者,会不会造成施暴者伤亡。这实质上间接等于正当防卫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消失,只剩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要么就是撒腿逃跑,跑不掉的情况下“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任由犯罪分子进行施暴,这显然相当的荒唐,违背了最基本的法理和常理。
8月29日,这一天,于海明是在提心吊胆中度过的。他不知道高墙之外全国各大媒体蜂拥而至,他的案件已经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

8月30日,昆山警方就掌握的证据继续对于海明进行讯问。出现在讯问镜头前的于海明头发剃了。得知刘海龙死讯的他,这一刻真真切切地感到害怕,开始崩溃大哭。于海明说,他从来没想过这辈子会杀人,在他看来,杀人是要偿命的。
案发第五天,对于海明来说是无比煎熬的一天。9月1日下午17:00,昆山警方宣告,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于海明激动落泪。

网友评论:

“昆山龙哥”被反杀事件网友作图:


昆山市警方通报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知友:丁大龙律师(1600+ 赞同,律师,法律话题的优秀回答者)
笔者认真观看了这段视频,我认为,白衣男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而且不属于防卫过当。
一、关于白衣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构成很简单,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这也就是刑法学上讲的特殊防卫,大家习惯称之为无限防卫。
本案中,事发是因为轿车违法变道顶到白衣男子的电瓶车之后,白衣男将电瓶车停到路边等待协商处理事故。白衣男子对事件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而且,从视频可以看出,在一分多钟的殴打过程中,白衣男子基本没有还手,全程都处于一种躲避的状态,对事件的激化也没有责任。
然后花臂哥从车上拿下一把刀来对白衣男进行砍杀。在这个情况下,花臂哥的行为已经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了,对此,白衣男是完全有权实施正当防卫的。
在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时,最关键的问题时认定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很多朋友对「正在进行」存在很大误解,之前在讨论正当防卫问题时,甚至有人说过,在被强奸时,插入时可以防卫,拔出时就不可以了。听的人真是一脸黑线。
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要是在一个犯罪故意统辖下,开始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停止,被侵害的法益始终处于受害状态,就属于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
比如本案中,花臂哥在砍杀过程中,刀子掉在地上,有人问这个情况还算不算花臂哥的犯罪行为已经停止,自然是不算的。
首先,刀子掉落并不是花臂哥主观意志控制下自动将刀子扔掉停止实施砍杀行为,而是刀子在砍杀过程中无意掉落,花臂哥没有主动停止犯罪行为。
其次,刀子掉落之后,白衣男与花臂哥同时去地上抢刀子,只不过白衣男离刀子更近,才先于花臂哥拿到刀子。
花臂哥的行为也充分表明,其并未放弃砍杀他人的犯罪行为,只要刀子拿到手里,他还是会继续实施犯罪。犯罪行为从未停止,白衣男的人身安全始终处于被危害的境况中。
所以,这个案件认定白衣男构成正当防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二、防卫是否过当
视频中显示白衣男拿到刀子砍了几刀之后,花臂哥逃跑,白衣男还有追砍行为,对这个进行讨论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说观点,我认为白衣男的行为同样不算过当。正如上文所说,犯罪行为不能割裂来看,同样,防卫行为也不能割裂。
白衣男的行为从一开始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的状态,其主观上是想要通过伤害侵害人保护自己人身安全。
这个主观故意一直统辖着他的行为。在他不能确定自己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讲白了就是在他不能确定自己的人身安全不会继续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谁也无权要求他停止防卫行为。
评价其人身安全是否属于免受继续侵害的情况,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是花臂哥是否会停止继续侵害,第二是看花臂哥是否有能力继续侵害。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他人阻拦还是白衣男的忍让,都不能阻止花臂哥实施侵害行为。
甚至刀子掉落之后,花臂哥仍然有与白衣男抢夺刀子的行为,所以,从这些客观行为可以判断,花臂哥绝不可能主动停止实施侵害。
那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白衣男就只能让他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了。
从视频中来看,花臂哥在白衣男追砍过程中,是完全具有继续侵害的能力的,当然,具体的情况还是要看公安公布的法医学鉴定来进行判断。
但法不强人所难,只要白衣男在防卫过程中,花臂哥始终具有侵害能力,那谁也没有资格要求处于那个情境下的白衣男专业且精准地判断自己是不是已经安全了。
所以,单从视频来看,我认为白衣男的行为并未过限,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特殊防卫的目的,就是告诉所有人,如果有人侵害他人生命安全,此时为了保护被侵害者,侵害人的生命是可以付出的代价。
